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征集主題:
海門市人民政府關于海興路西、青海路(新海路)北地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補充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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征集時間:
2017年05月17日 - 2017年03月0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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征集單位:
海門市
為推進城市建設,提高城鎮居民生活質量,盡快改變城郊結合部環境面貌,根據城市總體規劃,需對海興路西、青海路(新海路)北地塊相關房屋實施征收。根據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》(國務院第590號令)、《南通市政府關于貫徹實施<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>的若干意見》(通政發〔2011〕71號)的有關規定,已將《海興路西、青海路(新海路)北地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》(見附件)于2017年2月14日公布。被征收人對方案如有意見,請于公布之日起30日內,以書面形式(附身份證、房屋權屬材料復印件)向海門市房屋征收管理處反饋(地址:海門市解放中路258號,郵編:226100,聯系電話:82219321)。
特此公告。
海門市人民政府
2017年3月7日
附件:
海興路西、青海路(新海路)北地塊
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
為盡快改變城郊結合部環境面貌,改善新老城區居民的居住條件,需對相關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,為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順利進行,切實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,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規和政策,結合我市實際情況,制定本項目征收補償安置方案,現公布如下:
一、征收范圍
征收范圍:海興路西、青海路(新海路)北。涉及房屋:海門鎮新海路471號(海興路358幢)、海門鎮新海路489號(海興路358幢) 。
二、征收期限
征收期限:自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至本項目征收結束之日止。
啟征日期:自本項目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。
征收簽約期限:自本項目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。
三、征收組織形式
1.征收人:海門市人民政府。
2.被征收人: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。
3.征收部門:海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,海門市房屋征收管理處負責相關具體工作。
四、征收實施步驟
1.前期入戶調查,公示調查認定結果。
2.補償安置方案論證及征求意見。
3.海門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并公告。
4.選定評估機構。
5.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及附屬物進行評估。
6.房屋征收部門將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,公示期間評估機構負責解釋說明。
7.向被征收人送達評估報告。
8.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,被征收人在約定的期限內搬遷交房,辦理被征收房屋交接手續。
9.選擇貨幣補償的,補償協議經審核后結付補償款;選擇產權調換的,補償協議經審核后結轉補償款。
10.拆除房屋。
11.在征收范圍內公布補償情況。
五、征收補償依據
根據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590號令)、《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貫徹實施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〉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》(蘇政發〔2011〕91號)、《南通市政府關于貫徹實施<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>的若干意見》(通政發〔2011〕71號)等相關規定。
六、征收補償方式及原則
1.補償方式:被征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,也可在指定的安置房源中選擇產權調換。
2.選擇產權調換的補償內容
(1)被征收房屋的補償
由具有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依據被征收房屋的區位、用途、建筑結構、建筑面積、樓層、層高、成新等因素按市場價評估確定。
(2)附屬設施補償
由具有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戶附屬設施結合成新、材質等因素按市場價評估確定。
(3)臨時安置補助費
臨時過渡:一律采取自行過渡。被征收人選擇貨幣安置的,過渡費按6個月計算;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,過渡期限暫按12個月計算,待后按實計算,過渡期從實際騰房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。過渡費由征收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;協商不成的,可以委托已經選定或者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。
(4)停產停業補助
停產停業補助:停產停業補助由征收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;協商不成的,可以委托已經選定或者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。
(5)搬家補助
搬家補助:搬家費由征收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;協商不成的,可以委托已經選定或者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。
3.選擇貨幣補償內容
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,由評估機構評估后按規定支付補償款。
4.獎勵措施
(1)提前搬遷獎:凡在規定時間內簽約、騰房的,按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面積給予50元/平方米的提前搬遷獎。
(2)搬遷過渡獎:凡在規定時間內簽約、騰房的,按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面積給予20元/平方米的搬遷過渡獎。
七、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安置
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,可在指定的安置房源中選擇。安置房價格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后確定,并計算被征收房屋的評估金額,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。
八、征收補償決定
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,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,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海門市人民政府,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,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。
九、其它事項
1.訂立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》時,需攜帶房屋產權證、土地使用證等相關證書原件。
2.已評估補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,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。房屋驗收時如發現缺損,按評估價扣除補償。
3.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相關法規政策及規定執行。
為營造宜居宜業環境,構建和諧幸福海門,希望各被征收人給予積極配合、支持,及時訂立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》,并騰空房屋,確保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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